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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刑事法律的学习方法,云南联合培训类成考教育划重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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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考,刑法是一门很难的学科,不是一天建成的。云南联合培训的边肖认为,刑法再难,也有章可循。只要掌握好规则,就能抓住刑法的重点和难点。另外,有了自己持久的记忆,有了自己的知识库,考试成绩也会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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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

刑法总则审查有很多重点,是所有刑法审查中最集中的地方。主要包括:

1.刑法总则。刑法总则作为刑事实体法的一项特殊的基本标准,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其意义不言而喻。广大考生应深刻理解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含义,及其各自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体现,并能在分析案件、学习知识时自觉贯彻执行。

2.刑法的效力范围。要求考生从空间、时间等方面全面、完整地理解我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其实空间效力问题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问题。要明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权各自的含义,了解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基本内容,以及每项原则的适用条件和例外情况。刑法的时间效力突出表现在刑法的溯及力上,我们可以理解刑法溯及力的四个理论命题的含义,尤其是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刑法溯及力。

3.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是整个刑法的核心内容。首先要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与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掌握必要的犯罪构成的共同要素和重要分类,然后要透彻理解各共同要素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对象的类型、犯罪对象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等;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和选择性要件。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三个条件和单位成为犯罪主体的三个条件,以及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和相应刑事责任的划分。犯罪主观方面有两个基本内容,即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各自的含义和分类,利用犯罪的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分析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以及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原则。

4.停止故意犯罪的形式。制止犯罪的形式存在,范围有限(仅指故意犯罪,主要是指一些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没有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完成、预备、未遂、中止四种类型的停止的概念、特征、处罚原则,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如下:犯罪未遂的分类,即实施未遂的终结、实施未遂的终结、未遂与未完成。

5.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三个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的具体含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和分类,共同犯罪人(主犯、从犯、胁迫从犯、教唆犯)类型的区分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一罪数罪。首先明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即犯罪构成理论)。其次,明确了一罪与数罪的类型:一罪包括单纯一罪、实体一罪(如想象竞合、结果加重重复犯罪、连续犯罪)、法定一罪(如共同犯罪、累犯)、一罪判决(包括连续犯罪、牵连犯、吸收犯),数罪同种类、不同种类。关键是要理解实体一罪与裁判一罪数罪的问题主要在于“数罪并罚”去。

7.排除犯罪行为。把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排除犯罪的两种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事由、时间、对象、主观和限度条件)、无不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原因、时间、对象、主观性、限度、限制、特殊例外),以及过度避险的刑事责任。最后要比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异同。

8.处罚及其类型。了解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异同。刑罚的目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及其关系。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刑罚种类的具体内容,即每种具体刑罚种类的特点,适用和执行的方式,量刑的计算方式等。,应特别注意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和死缓制度的具体内容。

9.量刑制度。首先是量刑情节(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分类及其适用。其次,关于几个重要的量刑制度: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和刑事责任;从一开始就可以分为一般自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特别自首(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其各自的成立条件,如共同犯罪自首、数罪自首、过失犯罪自首等,在特殊情况下予以认定。自首与坦白的界限,自首犯的刑事责任;立功类型和形式(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以及立功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的特点和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不同法律条件下数罪并罚原则适用的具体规则,特别是明确了“先合并后减少”和“先减少后合并”的界限;缓刑包括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期间、缓刑期间的考察和缓刑的法律后果。

10.刑罚执行制度。掌握两大行系统& # 8211;减刑假释的基本内容:条件(如对象条件、实体条件、限制条件)、适用程序、减刑后的量刑、假释考验期及考验期内的侦查、假释的法律后果等。还应注意减刑、假释与减刑、缓刑、监外执行等其他法律制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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