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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合成考成考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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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合成考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本规定适用于北京联合成考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北京联合成考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成考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联合成考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三条成考以培养人才为重点,遵循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努力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人才。

第四条学生应当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爱国主义要树立,要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标准,遵守《高等成考学生行为规范》,遵守成考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努力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我们应该积极锻炼,拥有健康的身体。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考培训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成考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学生团体和文体活动;

(3)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完成成考规定的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对成考给予的处罚或处理有异议,并向成考或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对成考和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投诉或者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成考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成考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重教师,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和注册

第七条新生按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持北京联合成考成人高等教育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相关成考办理录取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到所在类类类成考招生部门,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逾期请假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成考在三个月内,按规定进行招生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未通过评审的,由成考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录取资格。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情节严重的,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九条每学年开始时,学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报名。未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必须从成考请假,并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登记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成绩检查和记录

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本成考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记录在成绩册上,并纳入我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考试成绩分为考试和考核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评分(论文、毕业设计、社会实践总结、调查报告)。实习和考试课程成绩评定为合格和不合格。课程考试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按一定比例组成,考试课程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应控制在20%-30%的范围内;考级比例控制在40%-70%以内。

第十二条学生自学后,可以申请免修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课程。申请免修的课程已通过考试,成绩视为该课程的学业成绩。通过考试的可以免修这门课。专业课、实验课、实践教学不能免修。

第十三条通过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与其专业相同专业的单科资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同一专业,原自学考试成绩记为本科目成绩,并标注自考;文字。

第十四条第二学位学生,在第一学位学习过本专业的部分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的,可以免修该课程,其成绩计入该课程成绩,但专业课不能免修。

第十五条申请免试时,原课程名称必须与申请免试的课程名称一致,其教学要求不得低于当前专业的教学要求;免修课程一般不超过课程总数的20%;专业课、实验课、实践教学不能免修。

第十六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评价,以《高等成考学生行为规范》为依据,采取个人总结和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取得参加考试资格后方可参加考试;教师有权根据北京联合成考关于成人教育考试资格的规定确认学生的课程考试资格。学生应根据成考的考试安排按时参加课程评估。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经类类类成考批准,可以申请延期考试,延期后的学生将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无故不参加考试的,视为旷课,分数记为零,只补考一次。学生在课程考试中严重违纪或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零,类类类成考视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通过教育表现好的可以在毕业前给予补考或复试机会。归档分数时,应分别标记两个案例开放式考试或者& other作弊文字。

第三节休学、退学、复学、转学和重大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因病、因公、因公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类类类成考审核后,由医院和工作单位报成考成人教育部门备案,所在类类类成考出具休学证明。学生在为期一年的休学期间保持学生身份。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以按规定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需延期,类类类成考应提前写出申请,报市教委学生处审批。学生只能休学一次。

第二十一条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两个月申请复学,并提交类类类成考出具的休学证明、住院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经类类类成考审核后,报成考成人教育部门批准。批准后纳入原专业相应年级。没有相应专业和成绩的,不愿意报读其他类似专业的,可以申请转出该校。如果需要转专业重新学习,按照北京市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取消学业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请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所在成考将退还当年缴纳的学费及相关费用,并保留学籍至退休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退学,由类类类成考审查并提交书面报告,送成考成人教育部门审查,由校长办公室决定。对于已经退学的学生,成考会出具退学的书面决定,由我院发给我,并报市教委备案。并根据学习年限发放结业证书(至少学习一年,成绩合格)。本条款不包括自动退学。

第二十四条根据《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京教[2005]2号),学生应当在录取的成考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学:

1.入学不足一学期;

2.从低教育水平向高教育水平转变;

3.应该退学;

4.无其他正当理由。

第二十五条校内转学必须经转类类类学成考批准,转类类类学成考应按规定要求报成考成人教育部门确认。成考之间的转学必须经过双方成考的同意。转出类类类成考后,将与学生状况相关的材料报成考成人教育部门审核,再由成考成人教育部门报市教委学生处确认。跨省转学的学者,由转学地教育行政部门移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待转学条件确定后办理转学手续。

确实需要转学的学生,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两个月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生录取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作为附件。学制、学习形式、升学考试科目不一致的专业,不得相互调剂。同级别不同科目之间相互转专业,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入学成绩达到本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非外语转外语的学生入学记录要进行检查,成绩不够录取分数线的不能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以招生形式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需由非全日制转为全日制的,在不扩成考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比例的原则下,由其所在类类类成考审核,报成考成人教育部门审批,报市教委确认。

第四节毕业、毕业、毕业和学位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成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后,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成考将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按照北京联合成考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学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在成考规定的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应当允许其完成课程,并由成考发给结业证书。通过补考、复试、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且全部条件符合毕业和授予学位要求的,准予毕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休学一学年以上的学生,可以按规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严格按照招生简章确定的成考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并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成考不得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学位证书;成考应当收回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证书作废。

第三十四条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成考可颁发相应证书。该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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